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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2021年度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自评情况

日期: 2022-05-31 点击:5209 来源: 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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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
(2021年度)
转移支付(项目)名称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中央主管部门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地方主管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资金使用单位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市(州)主管部门 广元市林业局、广元市财政局
项目资金
(万元)

全年预算数(A) 全年执行数(B) 预算执行率(B/A)
年度资金总额: 21052.74 18422.0231 87.50%
其中:中央补助 21052.74 18422.0231 87.50%
地方资金


其他资金


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总体目标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加强森林资源管护,落实纳入森林资源管护补助的天保工程区、天保工程区外森林管护,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推进高质量国土绿化,完成造林、森林抚育约束性指标任务,提升林木良种培育能力和林木良种使用率;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实施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除)治和森林火灾预防,加强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 加强森林资源管护,落实纳入森林资源管护补助的天保工程区、天保工程区外森林管护,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持续推进高质量国土绿化,完成相应造林、森林抚育约束性指标任务,提升林木良种培育能力和林木良种使用率,依法有序实施低产低效林改造,森林质量得到精准提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加强,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效果显著。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除)治和森林火灾预防,高质量完成了防灾减灾工作。
绩效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全年实际完成值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数量指标 国有天然林管护面积(万亩) 76.1139 78.7071
非国有天然林商品林管护面积(万亩) 175.60908 175.60908
非国有地方公益林管护面积(万亩) 133.2714 133.271477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面积(万亩) 494.1098 494.109835
政策到期符合国家级公益林界定条件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管护面积(万亩)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面积(亩) 1150 1150
造林面积(万亩) 8.12 4.84 全市共计整合资金3578万元,任务16.2万亩。其中:昭化区239万元,任务0.4万亩;朝天区626万元,任务3.35万亩;苍溪县729万元,任务3.55万亩;旺苍县686万元,任务3.3万亩;青川县709万元,任务3.2万亩;剑阁县589万元,任务2.4万亩。
森林抚育面积(万亩) 7.97 3.97 全市共计整合资金800万元,任务4万亩。其中:苍溪县200万元,任务1万亩;旺苍县200万元,任务1万亩;青川县400万元,任务2万亩。
政策到期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面积(万亩) 79.06293 79.06293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新建数量(个)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面积(万亩)


油茶低产低效林改造面积(万亩)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个) 1 1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数量(个)


退耕还湿面积(万亩)


纳入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的湿地数量(个)


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长度(公里)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面积(万亩) 23 23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数保护率(%) ≥85 96
林业科技推广项目个数(个) 1 1
质量指标 造林完成合格率(%) ≥85 100
森林抚育合格率(%) ≥90% 100
森林火灾受害率(‰) ≤0.9 0
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 ≤1 0.01
时效指标 天然林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当期任务完成率(%) ≥90% 100
造林当期任务完成率(%) ≥80 100
森林抚育当期任务完成率(%) ≥80% 100
退耕还湿任务完成率(%)


成本指标 国有天然林管护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元/亩) 10 10
非国有地方公益林管护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元/亩) 3 3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元/亩) 16 16
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元/亩) 10 10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元/亩) 16 16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
指标
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率(%) ≥90 99.84
森林、湿地生态系统生态效益发挥 明显 明显
可持续影响指标 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功能改善可持续影响 明显 明显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林区职工、周边群众满意度(%) ≥80 95
说明

注: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绩效目标填报,主管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所形成的实际支出。
  4.定量指标。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实际完成值汇总时,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5.定性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按照80%(含)-100%、60%(含)-80%、0%-60%合理填写实际完成值,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汇总时,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完成值。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汇总时,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完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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