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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林业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日期: 2023-05-24 点击:16143 来源: 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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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六)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七)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我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本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应在规定期限内公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公开期限
  1.本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电话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条 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机关及时予以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根据申请内容移交相关单位作出回复。
  第十条 局机关纪委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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