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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日期: 2022-11-03 点击:31767 来源: 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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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林业系统行政执法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及行政执法岗位,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贯彻实施的一项执法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责任制所称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履行执法职权应当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合法、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 局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局分管领导是分管科室(岗位)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责任人,就承担的分管科室(岗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主要领导负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分管科室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局科室(岗位)负责人是本科室(岗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分管副局长负责,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本科室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开展,同时组织实施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八条 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负责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本科室(岗位)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具体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属于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岗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认真组织开展本科室(岗位)的执法工作,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工作人员,明确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岗位)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大普法宣传。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在进行行政执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和越级。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要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职权范围内或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转送相关科室及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岗位)应当严格依法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追究。
  第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岗位)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对执法人员的奖惩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
  第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岗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本部门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积极做好引导。
  第十九条 需要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行为,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机密;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隐瞒、伪造证据;
  (五)从事经营性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公开,包括:
  (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身份及职责;
  (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五)行政案件处理结果;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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