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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临时占用、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市级)

日期: 2021-09-29 点击:17318 来源: 广元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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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单位:广元市林业局
  办理窗口:B区二楼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B2-52、53号窗口
  咨询电话:(0839)5572112、5572113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办事大厅: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通办模式:否
  获取结果方式:快递送达、现场取件、电子证照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事指南获取方式:现场领取纸质版、政务服务大厅触摸屏、各窗口多功能服务仪、“天府通办”APP、“广元政务服务”和“利州政务”微信公众号
  办理地址:广元市万缘新区玉潭路50号
  投诉监督电话:(0839)5572233 12345

  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广元市区域内的草原上开展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确需临时征用或使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含)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广元市区域内的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含)以下的单位和个人。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三、申请条件

  (一)临时占用草原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二)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四、申请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或电子档1份(免);
  2.临时占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原件纸质或电子档1份(免)草原征占用申请表见附件)
  3.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纸质或电子档1份(免);
  4.草原植被恢复方案原件纸质或电子档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或电子档1份(免);
  6.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减);
  7.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减)。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办理结果名称

  《占用草原批准书》

  十、注意事项

  无
附件: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docx

主办单位:广元市林业局 站点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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