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林函〔2020〕84 号
各县、区林业局,市局相关科室:
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广府办函〔2019〕3 号)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要求,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特制订《2020 年度林业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林业局
2020年4月22日
广元市林业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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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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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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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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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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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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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及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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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
实施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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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检查(联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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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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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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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证书》,林业有害生物携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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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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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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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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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2%;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人)的抽查次数为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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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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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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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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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种子质量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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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持有及使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4.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5.被抽查单位所生产和使用的种子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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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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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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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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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不超过抽查对象名录库的20%;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人)的抽查次数为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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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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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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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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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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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驯养超出批准范围的野生动物。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及圈舍建设是否安全合理。(包括且不限于场所选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野生动物是否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条件,圈舍防逃逸设施是否健全等。)
3.是否有相应的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的技术和能力。
4.养殖户是否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情况的台账。(包括且不限于引种、繁殖、销售、存栏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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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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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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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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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0%;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人)的抽查次数为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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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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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窗口、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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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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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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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经营场所是否在批准范围内。
2.是否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证明。
3.经营户是否建立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台账(包括且不限于种类、数量、销售额、库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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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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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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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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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0%;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人)的抽查次数为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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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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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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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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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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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规范建立木质原料收购、产品销售、来料加工台帐;木材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安全生产、是否存在非法经营(加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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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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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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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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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不少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人)的抽查次数为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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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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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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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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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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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检查;对承运木材运输证件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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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19个木材检查站和木材运输的单位或个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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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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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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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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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县区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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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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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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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和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
1)森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2)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3)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护林员建设是否到位;(4)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5)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是否到位;(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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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县(区)和乡(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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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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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12月等重点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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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0%;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人)的抽查次数为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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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
防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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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源管理科、野保科、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森林公安局、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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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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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林产品及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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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林产品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产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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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信用林产品的企业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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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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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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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0%;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人)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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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业和科技科(市林科院组织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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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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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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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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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对辖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进行重点巡查,严防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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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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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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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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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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