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公布取消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初审”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0-11-18 11:34 字体: [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林业和草原部门取消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初审”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林业和草原部门取消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初审”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林业和草原部门取消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初审”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事项名称 项目编码 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措施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初审 D32035   取消许可后,林业和草原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严格按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实施“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2.全面公开“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的申请材料要件和办理程序,推进本项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逐步实现行政许可全流程进展查询、全过程可追溯。
  3.对占地较大的项目、旅游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等申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引入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程序,科学评估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4.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导属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5.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大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巡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6.及时总结取消“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初审”后办理行政许可的经验问题,积极与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接,适时完善相关规定。

版权所有:广元市林业局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87号 站点地图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新区米仓路8号 电话:(0839)3222528 传真:(0839)3239732 蜀ICP备2021031699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