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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关于希相关部门到场核实售卖的动物是否符合标准的求助 写信时间 2021-04-19
信件内容 有外地车辆在广元高速公路东出口处(821方向)售卖生猪及鸟类,但无相关检疫标志,希相关部门到场核实售卖的动物是否符合标准。
回复内容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获悉您反映的情况后,我局立即派行政执法人员前往广元高速公路东出口处,但未发现售鸟人员,执法人员未能现场查看售卖动物具体种类及数量,我局将继续加大对高速路口等交通要道的执法检查力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在我市范围内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动物保护级别和审批权限分别申请办理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批准。如遇到市场、街边等有人售卖陆生野生动物时,群众可询问出售人有无批准文件和动物检疫证明,如无批准文件和动物检疫证明,群众可向当地森林公安或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出售、购买、利用“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具备经营的地点(门面或摊位),并对时间期限、动物种类与数量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市未批准过无摊位、无门面经营户。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后,也明确了禁止所有以食用为目的的交易等利用行为。观赏为目的利用鸟类需在林业部门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批准手续。   下一步,我局一是将持续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广大市民的保护意识;二是将持续加大对非法交易野生动的打击力度,增强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意识,切实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安全。 广元市林业局 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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